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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指导

作者:管理员来源:本站 时间:2017/3/27 15:23:43

根据《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河南省注册类职业资格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郑州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职称〔2016〕77号、《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编写高级级职称评审指导。

一、考核认定范围

考核认定的范围是: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一级建造师等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在注册单位参加评审

   二、考核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按时缴纳有关保险。

5.在行业工作中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 取得一级或不分级执业资格并注册。

7. 取消职称英语考试。

(二)学历和执业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考核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2)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

4)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2年以上。

5)理工类中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

(三)专业能力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具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中所列条件中的二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4)(5)中的一条)。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6)作为各参建责任单位的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二项以上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二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四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7)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单项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专项规划、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大中型)、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二项以上,通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9)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二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一项以上或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二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或撰写本专业国家级工法一篇以上;或省(部)级工法二篇以上(前三名),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11)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荣誉称号。

三、考核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主申报,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证件;

2、组织审核。申报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及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和个人由省辖市、省直管县职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考核认定委员会;省直单位可以直接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考核认定委员会。

3、面试答辩。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要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专业理论、从业经历和工作实践情况,具体答辩办法参考《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

4、专家评议。省考核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等。

5、公示。对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个月。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要认真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取消其资格。

6、下发批准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对符合要求的人员下发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其证书与通过评审取得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考核认定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一)统一要求报送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3、以各县(市)或市主管部门为呈报单位,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河南省____年度____系列申报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3份)。经审查合格后,1份报相应中评会承办部门,1份市人社局留存,1份呈报单位留存,同时接收申报人《评审简表》的电子文本。

  4《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5、经单位审核、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河南省年度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45份以及同内容的《评审简表》电子文本。
    6、申报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及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证书(没有就不用提供)、业务考试成绩有关证明等原件。
    7、以各县(市、区)或市主管部门为单位,报送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8、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1份报考核认定委员会承办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

   9、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不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对待。非公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10、近五年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注册后业绩或近五年个人的主要业绩考核认定条件中专业能力条件第3条成果与业绩所规定的条件准备。
    11、申报系列(建设工程)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材料、证明,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业绩、能力水平的材料原件。考核认定条件中专业能力条件第3条成果与业绩所规定的条件准备。
    12评审材料每人2袋:评审简表45份)装一个袋子;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年度考核表、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社会效益等业绩证明材料集中装一个袋子。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考核认定、专业。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

(二)下列有关人员另须报送的材料
    1.非公单位申报人员,提交证明单位性质的有效文(证)件、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聘用合同以及在当地交纳养老保险的交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原件。
    2.从机关调入或从军队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提交原公务员身份、军队转业的证明材料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文件等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和证明人签字的复印件。
    3.参加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答辩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答辩时间由考核认定委员会另行通知。
    (三)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在用人单位公开展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参评业绩材料(包括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考核认定委员会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
     本指导文件是2016年副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的条件及提交资料要求,大家在资料方面可以提前准备,比如:论文、专利、业绩等资料。

1、2016年副高级职称评审指导

 2、  附件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 附件二

 4、 附件三

 5、附件四

 6、 附件五

 7、 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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